申办方:苏州博奥明赛生物制药有限公司
CRO:斯丹姆(北京)医药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方案版本信息:1.1 版,2024 年 12 月 30 日
入选标准
通用入选标准(Ia 期和 Ib 期)(标准 1 至 9)
患者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标准方可纳入研究:
1) 在研究开始前已了解研究相关信息,并自愿在知情同意书(ICF)上签名并标注日期
2) 获得知情同意时年龄≥18 岁,男女不限
3) 美国东部肿瘤协作组体能状态(ECOG PS)评分为 0 或 1
4) 预期寿命≥ 3 个月
5) 身体器官和骨髓功能满足要求,定义如下:
• 骨髓功能:血红蛋白≥ 90 g/L(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输血或促红细胞生成素治疗);中性粒细胞绝对值≥ 1.5×10 9 /L(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或粒细胞巨噬细胞集落刺激因子治疗);血小板计数≥ 100×10 9 /L(首次给药前 14 天内未接受血小板输注、血小板生成素或白介素-11 治疗)
• 凝血功能: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和国际标准化比值≤1.5×ULN
• 肝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范围为准):TBIL 在无明确的肝脏病灶(原发灶或转移瘤)时≤ 1.5 × ULN,或存在肝脏病灶时≤ 3 × ULN;ALT 和 AST 在无明确的肝脏病灶(原发灶或转移瘤)时≤ 3 × ULN,或存在肝脏病灶时≤ 5 × ULN
• 肾功能(以临床试验中心正常值范围为准):血肌酐≤1.5×ULN,或 Cockcroft-Gault公式法计算得肌酐清除率(CrCl) ≥50 mL/min,或测得 24 小时尿 CrCl≥50mL/min
• 心功能:左室射血分数(LVEF)≥50%;
6) 有生育能力的女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开始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不得捐献卵子或为自身使用而取卵;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的妊娠试验结果必须呈阴性。男性受试者必须同意从筛选开始至整个研究期间以及研究药物末次给药后至少 6 个月内采取高效避孕措施,并且不得冷冻或捐献精子。
7) 能够并愿意遵守研究方案规定的访视和程序
8) 经免疫组化法确定为 HER2 表达(IHC 1+、2+或 3+),或 HER2 扩增(NGS 报告提示HER2 扩增)或(对于 NSCLC)HER2 外显子 8、外显子 19 或外显子 20 突变
9) 愿意提供存档或新鲜肿瘤组织样本。无法提供肿瘤样本或样本不足的患者经与申办方讨论后,可根据具体情况入组
Ia 期的其他入选标准(标准 10 至 11)
10) 经病理学确诊为局部晚期或转移性实体瘤(BC、GC、CRC 和 NSCLC 为首选),既往标准治疗已被证明无效或不可耐受、或无标准治疗可用或拒绝标准治疗
11) 根据实体瘤疗效评价标准(RECIST)1.1 版,至少有 1 个可评估的肿瘤靶病灶。加速滴定队列的患者不要求至少有 1 个可评估的肿瘤靶病灶。对于妇科瘤种(卵巢癌、子宫内膜癌和宫颈癌),至少有一个可测量的肿瘤靶病灶。
排除标准
符合以下任一标准的患者将被取消入组研究的资格:
通用排除标准(Ia 期和 Ib 期)(标准 1 至 19)
1) 既往患有自身免疫性疾病(白癜风患者除外)在过去 3 年内需要全身免疫抑制剂治疗超过 28 天,或临床相关的免疫缺陷疾病(如丙种球蛋白血症或先天性免疫缺陷)。
2) 过去 3 年内患有多种原发性恶性肿瘤,但以下情况除外:已充分切除的非黑色素瘤皮肤癌、已治愈的原位疾病,或其他已治愈的实体瘤(包括但不限定于经充分治疗的甲状腺癌、宫颈原位癌、基底或鳞状细胞皮肤癌或根治性手术治疗的乳腺导管原位癌)
3) 同时入组另一项临床研究,除非是一项观察性(非干预性)临床研究或处于干预性研究的随访期
4) 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既往抗癌治疗的洗脱期不足,定义如下:
• 在首次给药前 3 周内接受过化疗、生物治疗和免疫治疗等抗肿瘤治疗
•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肿瘤放疗
• 在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内分泌抗肿瘤治疗
• 首次给药前 2 周内使用抗肿瘤适应症的中药或中成药
• 在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其他未上市的临床试验药物或治疗(氟尿嘧啶类和小分
子靶向药物为首次使用研究药物前 2 周或药物的 5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短的为准)
5)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不包括诊断性手术)或预期在研究期间进行大手术
6) 既往接受过异体造血干细胞移植或器官移植病史
7)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2 周内接受过全身类固醇(>10 mg/天的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或其他免疫抑制治疗。以下情况例外:
• 鼻内、吸入、外用类固醇、外用皮质类固醇或局部类固醇注射(如关节内注射)
• 生理剂量的全身类固醇作为替代疗法(如肾上腺或垂体功能不全的生理性皮质类固醇
替代疗法)
• 类固醇为超敏反应的预防用药(如 CT 扫描术前用药)
8) 在研究药物首次给药前 4 周内接受过任何活疫苗,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接受活疫苗
9) 有软脑膜病史;或存在着不稳定的中枢神经系统(CNS)转移。稳定定义为在研究用药首次给药前至少 28 天以前针对 CNS 转移转移接受了手术切除和/或放疗治疗,并且在完成治疗后符合以下所有标准:
• 无神经系统症状,或症状稳定且≤1 级
• 研究用药首次给药前 28 天内增强 CT 或磁共振成像(MRI)扫描显示,经治病灶无进展且未出现新病灶
• 筛选时,影像学检查存在轻微脑水肿但是不需要使用全身性类固醇或抗惊厥药
10) 患有未控制或具有临床意义的心血管疾病,包括但不限于:
• 在首次给药前 6 个月内有症状性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协会[NYHA] II 至 IV级或任何动脉血栓栓塞事件(如心肌梗死、不稳定型心绞痛、脑血管意外和短暂性脑缺血发作)病史
• 未控制的高血压,定义为抗高血压治疗后收缩压(SBP)>160 mmHg 和/或舒张压 (DBP)>100 mmHg
• 需要治疗的严重心律失常
• 按 Fridericia 公式校正的 QT 间期(QTcF)延长至>470 ms
11) 存在有显著临床意义的活动性出血
12) 未控制的第三间隙积液(例如胸腔积液、腹水、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
13) 存在经研究者判断未控制或不稳定的其他系统性疾病,包括糖尿病、肝硬化、间质性肺炎、阻塞性肺病等
14) 在首次给药前 1 周内患有未控制的感染,需要全身治疗15) 活动性乙型肝炎病毒(HBV)感染、丙型肝炎病毒(HCV)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HIV)感染或梅毒感染。活动性 HBV 定义为乙型肝炎核心抗体(HBcAb)或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阳性,且 HBV DNA 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 ULN;活动性 HCV 定义为丙型肝炎抗体阳性,且 HCV RNA 水平高于研究中心的 ULN;活动性 HIV 定义为 HIV 抗体阳性;活动性梅毒定义为梅毒螺旋体实验室检测呈阳性。
16) 既往抗癌治疗的毒性未缓解,定义为毒性未缓解至 NCI CTCAE ≤1 级、基线水平或入选/排除标准中规定的水平,脱发(任何级别)、色素沉着(任何级别)和周围神经病变(≤2 级)除外。对于存在不可逆毒性(例如,听力损失)但合理预期不会因研究药物而加重的患者,经与申者方讨论后可能有资格入组
17) 对原料药、制剂中的非活性成分或其他单克隆抗体有重度超敏反应史
18) 哺乳期妇女,或首次给药前 7 天内经妊娠试验确认怀孕的女性
19) 研究者认为可能干扰患者签署知情同意书的能力、对患者配合和参与研究的能力产生不利影响或影响研究结果解读的任何疾病、医学状况、器官系统功能障碍或社会状况,包括但不限于精神疾病或物质/酒精滥用。
1.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只接受妇科瘤种)
2.蚌埠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
3.浙江省肿瘤医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