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标题 :TC-D101 治疗 DLL3 阳性复发/难治原发性小细胞肺癌的初步探索性临床
研究目的 :
评价 TC-D101 细胞静脉输注在复发/难治小细胞肺癌(Small Cell Lung Cancer,SCLC)研究参与者中的安全性和耐受性,并探索最大耐受剂量(Maximum Tolerated Dose,MTD)。
入选标准:
1. 与研究者有交流意愿,能够理解并遵循研究要求,自愿参加研究, 了解并签署书面知情同意书(Informed Consent Form,ICF),并愿意且能够遵守访视时间安排、给药计划、实验室检查以及其他的临 床研究步骤。
2. 年龄 18 至 75 周岁(含 18 和 75),性别不限。
3. ECOG 体能状态评分为 0 或 1。
4. 预期生存时间大于 12 周。
5. 病理组织学或者细胞学检查确诊的广泛期 SCLC 患者。
6. 既往接受过标准治疗后失败或不可耐受*,且缺乏其它有效治疗手段的患者。*治疗不可耐受定义为:接受系统性治疗(包括但不限于靶向治疗、免疫治疗)后引起的药物相关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妨碍患者
继续治疗。
7. 入组前必须提供符合要求的肿瘤组织样本或愿意接受肿瘤活检。肿瘤组织样本经免疫组织化学(IHC)检测 DLL3 呈阳性。
8. 至少一个可测量的靶病灶(根据 RECIST v1.1 定义)。
9. 研究参与者骨髓功能符合下列要求(筛查前 14 天内未输血小板或红 细胞,未使用血小板生成素[Thrombopoietin,TPO]、粒细胞集落刺激因子[Granulocyte Colony-Stimulating Factor,G-CSF]、粒细胞巨噬细 胞 集 落 刺 激 因 子 [Granulocyte Macrophage Colony Stimulating
Factor,GM-CSF]、IL-11 或其他药物纠正): a. 中 性 粒 细 胞 绝 对 计 数 ( Absolute Neutrophil Count , ANC ) ≥ 1.5×10 9 /L; b. 淋 巴 细 胞 绝 对 计 数 ( Absolute Lymphocyte Count , ALC ) ≥ 0.5×10 9 /L;c. 血小板计数(Platelet Count,PLT)≥75×10 9 /L; d. 血红蛋白(Hemoglobin,HGB)≥ 90 g/L。
10. 肝肾功能基本正常,其指标包括: a. 血清肌酐(Creatinine,Cr)≤ 1.5 倍正常值上限(Upper Limit of Normal , ULN ) , 且 肌 酐 清 除 率 ( Creatinine Clearance Rate , CrCl)≥ 60 ml/min,通过 Cockcroft-Gault 公式确定; b.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2×ULN(肝转移患者<5×ULN),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AST)≤2×ULN(肝转移患者<5× ULN); c. 总胆红素(TBil)≤1.5×ULN;
11. 凝血功能基本正常: a. 凝血酶原时间(Prothrombin Time,PT)≤1.5 倍 ULN; b. 国际标准化比率(International Normalized Ratio,INR)≤1.5 倍 ULN; c. 活化部分凝血活酶时间(Activated Partial Thromboplastin Time, APTT)≤1.5 倍 ULN。
12. 可建立采集所需的静脉通路,无白细胞采集禁忌症。
13. 对有怀孕的可能性的女性研究参与者或配偶有怀孕可能性的男性研究参与者:自签署 ICF 开始直至细胞输注结束后至少 6 个月内,同意禁欲或使用有效的避孕方法,包括宫内避孕器等。 注:育龄期女性接受过外科绝育术(以下任一类型的外科手术:子宫切除术、双侧卵巢切除术或输卵管结扎术)或已经绝经(定义为无医学原因连续 12 个月以上没有月经),即视为没有怀孕的可能性。
排除标准:
1. 处于妊娠期或哺乳期,或基线血妊娠检测试验阳性的女性研究参与 者。
2. 既往对本研究中任何药物或其组成成分发生严重过敏反应者。
3. 细胞回输前 28 天内接受过任何研究性药物,或同时参加另外一项临 床研究(但除外:研究参与者参与的是观察性、非干预性的临床研究,或正处于干预性临床研究的随访期)。
4. 既往 5 年内患有其他已知的恶性肿瘤病史,已治愈的局限性肿瘤除 外,包括宫颈原位癌、皮肤基底细胞癌和前列腺原位癌等。
5. 有任何活动性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自身免疫性疾病史,包括但不限于类风湿性关节炎、系统性红斑狼疮、自身免疫性肝炎、间质性肺病、炎症性肠病、抗磷脂综合征、Wegener 肉芽肿病、干燥综合征、多发性硬化、肾小球肾炎等;或其他需要长期使用免疫抑制疗法的参与者。以下情况除外:白癜风或脱发患者、不需要系统性治疗的任何慢性皮肤病和研究者认为不具有临床意义的其他疾病。
6. 研究者判断有临床意义的甲状腺功能异常(开展血清甲状腺激素测 定游离三碘甲状腺原氨酸[FT3]、游离甲状腺素[FT4]和血清促甲状腺激素[TSH]检测,必要时进行总甲状腺素[TT4]、总三碘甲状腺原氨
酸[TT3]检测)且经评估不适宜进入试验者;经治疗甲状腺功能控制稳定者可考虑纳入。
7. 有 免 疫 缺 陷 病 史 , 包 括 人 类 免 疫 缺 陷 病 毒 ( Human Immunodeficiency Virus,HIV)检测阳性,或患有其他获得性、先 天性免疫缺陷疾病。
8. 过去 6 个月内有≥3 级的血栓栓塞事件病史(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血栓事件:肺栓塞、门静脉主干血栓形成、下肢深静脉血栓等),或因血栓高风险正在接受溶栓或抗凝治疗。
9. 具有心血管临床疾病或症状,包括: a. 过去 1 年内发生充血性心力衰竭(纽约心脏病协会[New York Heart Association,NYHA]分级> 2); b. 过去 1 年内患有不稳定型心绞痛史; c. 过去 1 年内发生心肌梗死; d. 有临床意义的恶性心律失常(房颤、阵发性室上性心动过速除外); e. 存在有临床意义的QTcF 延长(男性 QTcF> 450 msec 或女性QTcF> 470 msec); f. 过去 1 个月内经最佳药物治疗依然无法控制的高血压(收缩压>160mmHg 和/或舒张压>100mmHg)。
10. 具有临床意义的腹水,定义为单采前 3 个月内需要非药物干预(例如穿刺)控制症状的任何腹水。在单采前接受稳定剂量利尿剂治疗腹水≥2 个月的研究参与者有资格参加研究。
11. 单采前 3 个月未得到控制的胸腔积液或心包积液,需要反复引流操作(每月一次或更频繁)。
12. 癌症相关脊髓压迫、软脑膜疾病或脑转移。除非脑转移同时满足以下所有条件: a. 无临床症状 b. 经过全脑放疗且在影像学上消退或稳定(定义为治疗后的 2 次脑部 成像[应至少间隔 4 周]未显示颅内进展证据) c. 在单采前至少 4 周不需要连续皮质类固醇治疗(剂量>10 mg/天泼尼松或等效药物)。
13. 存在活动性感染:需使用系统抗感染治疗的活动性感染(局部使用抗生素除外)。经研究者判断,因肿瘤引起的发热可以入组。
14. 通过病史或电子计算机断层扫描(Computed Tomography,CT)检查发现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或入组前 1 年内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的研究参与者,或超过 1 年以前有活动性肺结核感染病史但未
经正规治疗。
15. 活动性乙型病毒性感染(活动性乙型病毒性肝炎定义为乙型肝炎病毒的脱氧核糖核酸[Hepatitis B Virus Deoxyribonucleic acid,HBV-DNA]>检测下限)
16. 活动性丙肝病毒感染。丙肝病毒(Hepatitis C Virus,HCV)抗体阳性的研究参与者,如果 HCV 核糖核酸[ Ribonucleic Acid,RNA]检测小于检测正常值下限可参与本研究。
17. 梅毒螺旋体抗体阳性。
18. 有器官移植病史、异基因造血干细胞移植或正等待器官移植的参与者。
19. 单采前 4 周内接受过大手术,或计划在研究期间或研究干预给药后 4周内进行手术。(注:计划在局部麻醉下进行外科手术的研究参与者可参与研究)。
20. 单采前 4 周内接种过活疫苗和减毒活疫苗的患者。
21. 在单采前 6 周内接受过放疗;或如果进行了局部放射性粒子植入在6 个月或 3 个半衰期内(以时间较长者为准)。
22. 在单采前 4 周内接受过局部治疗(例如:手术、消融、经动脉化疗栓塞[TACE]),或存在未愈合的伤口。
23. 接受系统性治疗且不符合单采前洗脱的最低要求:5 个半衰期内或 2周内(以时间较短者为准)。
24. 既往有药物成瘾史,或者酗酒(平均每天纯酒精摄入量男性≥61g,女性≥41g)、吸毒者。
25. 既往接受过细胞治疗(如 TCR-T、嵌合抗原受体 T 细胞免疫疗法 [CAR-T]、肿瘤浸润淋巴细胞[Tumor Infiltrating Lymphocyte,TIL]) 的患者。
26. 既往接受过 DLL3 为靶点的治疗的患者。
27. 根据研究者的判断,研究参与者的状况不适合进行本研究。
东部战区总医院(南京军区总医院)